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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小张2017年毕业后在外地工作,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保,包含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另一边,小张的家人又在户籍地为他缴纳了当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就是说,在2017年度,小张分别在两地缴纳了养老保险,这时小张重复缴纳的缴费年限该如何计算呢?
解 答
小张在2017年度同时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者是不能同时生效的。也就是说,多余缴纳出来的年限是不能叠加的。如果参保人在一年内同时参加了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那么缴费年限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费,而不计算居民养老保险的年限。多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要退还给本人。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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